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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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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小结】
l 1.国际货款收付的非现金结算--票据: 
(1) 汇票(重点)。 
(2) 本票。 
(3) 支票。 
l 2.三种国际货款的支付方式: 
(1) 汇付:信汇、电汇和票汇。
(2) 托收: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3) 信用证方式(重点)。
【典型案例】
案例1 进口商品不按期开证致损案 
某年4月20日,某省包装进出口公司到A银行申请开出以美国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为当年4月30日,4月27日该公司收到美国客户的通知,指责其迟开信用证,买方违约,要求撤销合同。因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必须在装运日前也即在4月份以前开到卖方,信用证的有效期应为装船期后15天在上述装运口岸到期,否则卖方有权取消本售货合同并保留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的索赔权。”经过双方协商,出口商坚持以进口商迟开信用证为由而拒绝出货,并要求撤销信用证,鉴于此时市场行情上涨,因进口公司担心进口货物落空而撤销国内售货合同,从而影响企业生产损失更大,不得不用更高的价格买进货物。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进口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证,给出口方造成可乘之机,因为在进口商拖延开证的同时,市场行情不断上涨,出口方为了用更高的价格出售货物,一是不及时催证;二是可以寻找新的买主,以便获取更大的利润,终于迫使进口商付出高额代价。
此案例的经验教训是:进口商应尽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证,履行合同,如果发现来不及开证,应尽早在开证日前与出口方协商修改合同中规定的开证时间,争取主动。
案例2 信用证金额与合同不符导致出口损失案 
某年国内一出口公司与科威特某中间商成交货物一批,按CFRC5%价格条件,货值为RMB¥52,500。国外开来信用证总金额为49,875元并注明“议付时扣5%系给某商号(中间商)的佣额”,原文为“When negotiating documents 5%commission to be deducted from amount negotiated and returned to XX”。我出口公司忽视了核对来证金额,在缮打发票和汇票时均按照合同金额52,500元,议付时中行扣除5%,按49,865元借记开证行北京账户。开证行接单后来电拒付,理由是发票金额超过来证金额。经多次与开证行及中间商交涉均无效,只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另赶制新发票和汇票,即金额改为49,875元再扣去5%佣金,白送了5%的金额计2,493.75元。
案例分析: 
按上例所述,来证内容是总金额49,875元,议付时扣5%作为佣金。我方审证时缺乏业务经验,未能发现信用证所列金额与合同不符。按照合同,总金额应为52,500元,而不是49,875元。业务人员对于信用证上“议付时扣5%……”错误理解为:信用证上金额是合同总金额52,500元扣5%佣金后的净额49,875元。于是在缮打发票,汇票时均按合同规定办理。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予以拒付。这是由于我方人员缺乏业务经验,加之复核把关不严,以致中了国外商人设下的圈套,多付了5%佣金,价值2,493.75元。
几点启示:(1)审证是一项既细致又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人员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若稍有疏忽就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2)作为外贸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熟悉合同的条款及操作方法。如果对合同条文理解不当和操作有误,就会延误出口收汇,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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