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数量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是合同的主要条件之一。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拒收。
一、商品的计量单位
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计量单位有以下几种:
(一)重量(Weight):如吨(ton)、千克(kg)等。
(二)个数单位(Numbers):如件(piece)、打(dozen)、双(pair)等。
(三)长度(Length):如米(meter)、英尺(foot)等。
(四)面积(Area):如平方米(square meter)等。
(五)体积(Capacity):如立方米(cubic meter)等。
(六)容积(Volume):如公升(litter)等。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一)按毛重计算: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
(二)按净重计算 :指商品本身的重量。
以毛作净 Gross for Net:以毛重当作净重。是适用于价值较低的商品的计重方法。
(三)按公量计算:用科学方法除去商品的实际水分,再加上标准水分所得的重量。
(四)按理论重量计算:对于规格和尺寸固定的商品,其重量大致相同,根据件数而推算出的重量。
(五)按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计算:法定重量即净重,是海关征收货物从量税的基础;实物净重,又称净净重,它是纯商品的重量。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数量条款的内容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交货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计算商品,还须明确计算重量的方法。对于大宗散装货物,还需要在数量条款中加订溢短装条款,主要包括数量机动幅度,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以及溢短装部分的作价方法。
(二)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溢短装条款
是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交货数量机动幅度的条款,即规定交货数量允许多装或少装若干,但以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百分之几为限。
在数量机动范围内多装或少装的货物,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另一种是对溢装或短装部分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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