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出口到外国的产品,经常被指控倾销,中国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但是实际上,国内企业是没有能力到国外市场倾销的。天达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认为,欧美国家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玩的是一套不公平的游戏规则。
中国企业需要提高反倾销的意识和能力,在反倾销中据理力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诉对策
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有这样五个步骤:提出投诉、立案、初裁前的调查、终裁前的调查、终裁。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法律部主任刘建伟认为,企业一旦涉及到反倾销,必须要思路清晰,找准方向,制定好应诉对策。如果没有搞清所以然便匆匆应对,对企业应诉将十分不利。
刘建伟谈到,企业在制定应诉对策时,存在三个核心问题:第一,是否是涉诉企业;第二,应诉的方向,是打单独税率,还是打全胜;第三,是否应诉。
企业首先应当了解自己是否属于必须应诉企业。
以彩电倾销案为例,正式立案后,美国商务部公布立案通知,该通知包括调查产品范围,反倾销调查的调查期限和涉及到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国。
企业了解调查范围后,明确该调查产品包括我国出口的彩电。这时,企业需将调查期内(2002年7月1日~12月31日)所有出口合同的档案进行整理,按照调查期间出口发票日期、出口国家,分别进行统计,最终确定调查期间内本企业产品是否出口到美国。无论数量多少,只要在该调查期间内企业存在对美出口,都属于美国法律规定的必须应诉企业。
确定了企业是否属于应诉企业后,企业的应诉地位就明确了,此时企业就应当立即决定是否应诉。当然,企业是否应诉的问题,需要就商业利益、行业利益、国家利益进行通盘考虑。
如果应该应诉的企业没有应诉,该企业会适用在美国裁定中对于中国的统一税率,该税率是反倾销裁决的最高税率,即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这一点上无数案例可以证明。对于不应诉企业而言,直接的后果是短期内丧失美国市场;另外,企业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没有参加反倾销调查应诉,而失去许多其他的机会,如争取反倾销命令复审等。
应诉的方向包括打“全胜”还是打“分别税率”。打“全胜”全行业都会受益,打“分别税率”,个别企业可能得到低于其他企业的“低税率”或“零税率”。
抗辩反倾销
刘建伟介绍反倾销应诉的重点是倾销、损坏和因果关系,打掉一个,官司就赢了。
倾销的核心是价格比较,如果出口价格比国内价格低,就是“倾销”。举个例子,一项商品的出口价格为100元,在中国价格为90元,就是倾销,当然,这里的出口价格和中国价格都是经过调整后的价格。
倾销方面,应诉的重点在于努力将出口价格提高,正常价值降低,以降低倾销幅度。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要有会计、公司的经营管理资料等作为后盾,还要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做指导。
损坏首先要弄清楚被损害的主体。如果不存在被损坏的主体,或者说起诉国不存在同类产业,也就谈不上损坏问题了。
损坏分为三个层次:实质性损坏、实质性损坏的威胁、给进口国建立同类产业带来实质性阻碍。调查的内容包括进口数量(绝对数量和相对趋势),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冲击(不仅包括价格下降,还包括压制价格上涨)。
损坏成立需要综合进口国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利润情况、市场份额、产能利用率、投资收益下降或变化、失业增加、库存上升、工资水平下降甚至工厂倒闭等指标,并在各项指标上具备明显证据。而损害威胁要看今后产品的变化趋势、看数量上(绝对或相对)市场变化(出口国国内市场需求减少、库存上升)。对于损坏的威胁方面,应诉企业可以到起诉国或者专家处做一些游说工作,表明企业不会通过盲目扩张、降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挤占市场。
倾销与损坏的因果关系强调分析。可以从经济角度、从市场角度、以及时间的变化趋势上来进行分析。比如,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得出结论:虽然从市场上反映起诉国企业产品受到冲击了,但这个冲击不是我造成的。
认真答卷是应诉的核心工作,答卷需要与应诉努力方向一致,思路要清晰。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企业需要按对方法律、程序要求办,不要自作主张。任何法律问题,都是有人设立游戏规则,在游戏规则下做事,反倾销也不例外。
对中国企业来讲,你必须知道对方想知道什么,按对方的游戏规则提供信息。比如说,对方问你,你产品质量怎么样,企业可能说我的产品很好,可以和任何国家产品媲美,这就不对了。因为对方的游戏规则,是在同等产品中进行比较,但如果不同产品,质量不同,你价格低是有道理的。
另外答卷材料必须要有依据,做好备份,所以提交的材料必须经得起对方的彻底核查,如果核查有问题,对应诉企业将非常不利。
反倾销应诉的最大的障碍是“市场经济问题”。WTO没有对市场经济问题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国对中国搞了一个所谓的“非市场经济条款”,或者叫“转型经济国家条款”,其实质的意义是在很多的反倾销案例里给中国的企业或产业非市场经济待遇。
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外对中国反倾销出现新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你一个机会证明你是市场经济的。
或者退一步讲,你是可能获得单独裁决的。应诉企业可能获得超过其他企业的利益,比如,零税率,低税率等。
根据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中国入世十五年后将被给予完全市场经济待遇,但若中国的行业和企业能够按照进口国地区的法律规定,符合市场经济的标准,则应该给予市场经济待遇。
突破市场经济的问题,企业要证明自己符合对方所设立的所谓市场经济标准,欧盟搞了五条标准,美国也搞了几条标准。刘建伟认为,应诉企业跨过这个门槛是最难的。
因为市场经济,各国的做法都不一样,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在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存在一些转型过程中的存留的东西。这时,用一个有百年市场经济背景的西方国家制定一个市场经济的条条框框去卡,中国企业有可能跨不过这个门槛。
跨不过这个门槛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生产成本、销售价格不被承认。实践当中,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如果国内的应诉企业能在反倾销中成功抗辩“市场经济问题”,则应诉结果都会比较有利。
在市场经济问题不能完全解决之前,“替代国”的选择十分重要,倾销幅度的高低取决于“替代国”的选择。我们应根据替代国选择的方法,提供给调查机关合适的“替代国”选择意向,并对不合适的选择做出及时抗辩。各有关企业应建立有关数据库和档案,行业之间要建立相应的价格信息系统,同时要积极研究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必要时及时提供可信的数据,在“替代国”上尽量减少误差。
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
专家认为,反倾销需要以平常心对待。出口企业对反倾销一般原则是“不告不理”。
刘建伟认为虽然在反倾销调查中有许多不可知因素,但依据其基本原理,实施反倾销预警防范还是有可能的。
为此,国内企业或产业需要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建立一支有知识,懂业务的反倾销专业人才队伍,对反倾销进行专门的研究和专项预防。同时,密切跟踪国际市场行情,抵制低价出口。
另外,国外对我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在反倾销立案之前往往都有蛛丝马迹,有时进口商或有关企业会通报一些信息,企业要善于利用这种迹象做好预防性的工作,减少出口数量,提高产品价格。并相应地与进口商及申请方接触,减少被申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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