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外,还需具备下列有效条件,才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为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订立合同;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 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即越权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道德三个方面。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只对少数合同才要求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二、书面合同的签订
(一)书面合同的意义
1.是合同成立的证据。
2.是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书面合同的形式
在国际上,对书面合同的形式没有具体的限制,买卖双方既可采用正式的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协议(Agreement),也可采用备忘录(Memorandum)等多种形式。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书面合同主要采用两种形式:
(三)书面合同的内容
1.约首。
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因此,在规定该序言时,应慎加考虑。
2.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如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约尾。
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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