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小结】
l 1.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涵义。
l 2.明确商品检验的重要性:商品检验是进出口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l 3.商检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机构和检验证书等。
l 4.国际质量认证的内容。
【典型案例】
案例1
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是我国百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国际认证的企业。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电器工程集团ABB在华的第一家子公司,它通过引进ABB最先进的输配电技术,与我国电力系统技术标准相融合,生产出质量上乘的先进产品,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认证。之后又着手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工作,在原材料、工艺设备的选择、使用中重视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开发节能新产品,延长产品寿命,减少废弃物。该公司的废品率大大降低,仅占产值的千分之二。1996年8月,又获得了ISO14001认定,成为我国首批通过ISO14001的企业。
英国英钢联下属的斯坦科公司,原来对中国产品不信任,一直从日本、韩国进口钢材,1995年该公司有关人员来到上海的第五钢铁厂,看到该厂已通过ISO9000标准的体系认证后,欣然与该厂签订了S45C钢合同,且订货量从原计划的300吨增加到24000吨,单位价格从400美元上升到530美元。
质量体系认证是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能力的评定,许多企业、政府采购亦越来越倾向于认证产品。因为它是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国际惯例进行的,而且每半年认证中心要监督审核一次,因此ISO认证要求企业保证认证时的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还要求企业能长期保持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按最新标准要求进行运作,不断提高运作效果。
案例2
1999年初,江苏一家外贸公司,采用D/A 90天方式出口五金工具到美国,在货到一个月后,美方来电称,由于几家批发商相继毁约,销售遇到困难,但不会延误付款。然而在应收帐款到期日,中方没有收到货款。之后,美方突然发来一份据称是美国一家著名金属研究所出具的质检证明,称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折价50%,否则全部退货。中方虽据理力争,然而由于合同上未列明争议的时限和出具的有效质检证明的机构,竟然找不到拒绝美方无理要求的充分理由。最后货款仅以原价的60%收回。
几乎所有的外贸企业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远期结汇业务中,一旦市场行情变化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滞销,国外进口商马上就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中方赔偿损失或折扣货款,将原本属于外商自己的商业风险转嫁给中方。更有一些品质不良的外商,藉此达到诈骗目的。
问题的症结在哪里?看看各地外贸公司的外销合同,答案就出来了。很多年以来,我国外贸公司都沿用格式和内容较为统一的“售货合同”,合同中的质量争议条款内容很少,表述简单,不能完全保证出口方的正当利益。甚至个别的售货合同,根本没有质量争议条款。一旦外商提出质量争议,由于没有合同文字的约束,中方往往有理说不清,只能哑巴吃黄连。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完善的合同条款是避免结汇风险,尤其是远期结汇风险的重要保障。在签署远期结汇合同时,应尽可能满足以下要求:
(1)不厌其烦地将货物的质量要求表述清楚。合同若过于简单,可能会在将来的争议中陷入繁琐之中;
(2)由于提供了优惠的付款方式,可要求以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证明,而以买方所在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作为索赔证明;
(3)也可以要求买方派员检验货物。对于其认可的货物,在签收认可以后,买方不能再提出争议。
(4)如果买方只接受到货后再商检,就必须在合同上明确规定买方提出争议的时限和商检机构的名称。首先,提出争议时限越短越好,一般掌握的标准为放账期一半时间。最迟期限不能晚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因为外商提出争议往往是在其不能按期销售货物时。上面案例中,在D/A90天的条件下,外商提出争议的时限最迟不能晚于45天。其次,商检机构须双方认可,并将其名称明确写在合同上。如果只是笼统地表示商检须由商检机构提供,外商就有可能在“商检机构”上大做文章,以达到少付或拒付货款的目的。上面的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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