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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希企业间贸易纠纷简介
www.todaytex.com 11月13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一、中希货物贸易情况

近年来,中希经贸关系发展迅速,双边贸易额每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据中国海关统计,中希贸易额达22.83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2.9%,其中对希出口为21.78亿美元,自希进口为1.04亿美元,分别增长了12.6%和20.3%。尽管希腊对华出口增长迅速(2005年增幅仅为0.4%),但我对希贸易顺差仍不断扩大,达20.74亿美元(2005年为18.48亿美元)。

二、中希企业间贸易纠纷情况

随着中希贸易额的不断增长,中希企业间的贸易纠纷也随之增多。我处共收到各类贸易纠纷案件50起(见表一),同比增长了40%。中希贸易主要以中方出口为主,因此贸易纠纷中方多为货物问题,希方多为付款问题。希方投诉多为产品质量问题、交货延迟或骗取定金,纠纷合同金额较小;中方投诉多为拖延付款和恶意欺诈,中方投诉案件虽少,合同金额却都较大(见表二、表三)。中希企业间贸易纠纷情况简要归纳如下:

(一)恶意欺诈

1、骗取定金或全款。

希方反映的10几起贸易纠纷集中为希方向中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电汇预付款(通常为货物总价值的30%)或全款后,中方随即销声匿迹,不再回复希方的电话、邮件。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合同金额较小(1万美元以下)、希方互联网上结识中方、通过邮件或传真约定交易、无正式合同。案件发生后,我处也无法联系到中方企业,可以确定为中方欺诈。

(表一)投诉案件数量表

中方投诉案件

12

比重

24%

希方投诉案件

38

比重

76%

(表二)投诉案件贸易额表

贸易金额

案件数量

比重

100万美元以上

2(中方投诉)

4%

10万-50万美元

2

4%

1万-10万美元

13

26%

1万美元以下

33

66%

(表三)投诉案件类型表

案件类型

数量

比重

恶意欺诈

15

30%

质量问题(含货样不符)

23

46%

拖延付款

5

10%

交货延迟

5

10%

其他

3

4%

2、合同诈骗。

希方与中方签订合同后,利用中方急切寻求合作的心理,通过迷惑、承诺和伪造信用证等方式对中方进行欺诈。案例一:希腊某公司中标获得希腊电力公司拍卖的一批废旧变压器,并与中方某企业签署了销售合同(合同额400万美元)。由于希方缺乏资金无法从电力公司获得物权,随即要求中方垫付资金,由于中方担心失去这份合同并期望希方早日交货,同意了垫付全款。希方获得货物后,单方面终止了与中方的合同,将货物转卖给其他公司。虽经中方和我处的努力和协调,追回了货款,但仍给中方造成了巨大损失。案例二:中方某企业与希方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聚酯切片出口合同(合同额239万美元),付款方式为L/C(信用证)。合同签订后不久,中方即收到希方从第三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方随即出运了货物。信用证到期日,希方提出先支付30%货款,余款延迟支付,中方同意。余款支付日期过后,中方仍未收到货款,遂委托中介公司调查开证行资信状况,发现开证行有多次诈骗记录,中方未能追回余款,损失160万美元。

(二)质量问题

1、产品质量低劣。

某些中方企业产品质量低劣、以次充好,或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质量问题,使希方收到货物后无法使用。例如希方某公司从国内进口了大量一次性注射器,供应希腊医院。医院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很多注射器内含有头发等异物,后经希腊国家药品局检测确认,查封了该产品并对希方公司进行了市场禁入惩罚,不仅对希方造成了损失,也给我产品形象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2、希方未向中方提供产品(进口)标准,产生质量纠纷。

希方许多贸易公司缺乏基本贸易常识,对订购的产品只进行了款式工艺和价格确认,未提供产品质量(进口)标准。在我产品通过希腊海关时,被检测出有关指标不符合希腊(欧盟)进口标准,造成质量纠纷。例如希方某公司从国内进口了一批PVC革葡萄酒礼品盒,被希腊质检部门检测出铬含量严重超标,货物被希腊海关扣留。希方投诉中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中方则坚持认为,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希方从未提出过任何质量(进口)标准,中方默认为是按照国内有关质量标准生产,因此产品是合格的,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欧盟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与国内存在差异,因此这类纠纷希方的确负有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某些企业既未按照希方提供的欧盟标准生产产品,也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产品质量的确不合格。

3、货样不符。

供货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出现规格不对、数量短少、变质等问题。例如希方某公司从国内进口钢卷500吨(合同额48万美元),中方将部分货物规格发错,希方开始以为是质量问题,要求中方赔偿,后经中方核对发现是货物规格搞错,但由于中方迟迟不予调换,致使希方无法使用该产品,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其他问题

1、拖延付款。

中方根据协议发货后,希方以资金紧张、货物未售完和仓库已满等各种借口,迟迟不履行或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例如中方某企业出口希腊2小柜蔬菜(价值3.5万美元),货物抵达雅典比雷埃夫斯港口后,希方以自己仓库货物已满为由,拒绝付款提货,时间一拖再拖,造成货柜滞港2个多月,中方承担了滞港和仓储费,在蔬菜即将霉变之前,不得不折价转口,中方蒙受了损失。

2、交货延迟。

中方与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原材料涨价、货源不足等原因,中方不按期交货、少交货甚至不交货例如希方定购国内一批夏季服装(合同额为6000美元),交货日期为2月。中方签订合同后却无法按期生产,迟迟不交货,在希方不断催促下,货物于6月抵希。由于希腊进入夏季较早,4、5月就迎来了旅游潮,希方错过了批发夏装的最佳时机,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影响了其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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