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没有收到还款。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可要求法官驳回起诉或要求法官作出有利于债务人的判决。
诉讼的基本过程
开庭前的程序
▪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一方是原告,被诉讼的一方是被告。原告提出控告且法院向被告发出传票标志着起诉的开始。原告起诉时,应陈述其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
▪ 被告答辩和反诉
在法院决定立案后,法院将把起诉书和传票送达被告。传票是一份简单的法律文件,它在效地表明被告起诉并将出现在法律诉讼中。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可以聘请律师对原告的控诉进行抗辩,即向法院提交答辩状。通常被告会对原告的控诉提出否认,这种否认将迫使原告逐项证明其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可进行缺席判决。
....此外,针对原告的诉讼,被告可能提起反诉。反诉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新的诉讼。相对反诉而言,原告的起诉称为本诉。被告一般在反诉中提出:被告所欠原告的金额小于原告所欠被告的金额,从而要求原告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交抗辩以避免被告获得有利的判决。通常,本诉和反诉可以合并审理,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诉讼。对于反诉,原告律师需要应诉以保护原告的利益。故要求原告交纳另外的费用。
▪ 简易判决
被告律师可能要求原告回答一些问题,诸如,双方协议的内容、何人签署的协议、销售的商品、价格等。原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答这些问题。同时,原告也可以要求被告"承认或否认债务"。对原告所列出的特定事实、被告也需在特定的时间内作出回答。如果被告承认这些事实,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请简易判决,并向法庭提交简易判决动议。
简易判决动议是在原、被告双方对案情没有争议,或被告在特定的时间内没有答辩,或被告有诈欺行为,或被告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出不开放审理即进行裁决的要求。但如果被告进行抗辩或对要求解决的事实提出争议,简易判决请求将遭否决,法院将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简易判决的优点是诉讼时间较短。在实践中,法官不希望批准简易判决,因为被告抗辩是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 庭前取证
....庭前取证是一种口头审问,证人需要在公证人面前宣誓,且法庭书记员要对这种口头审查进行记录并将此记录归卷。此程序被用于澄清事实,并为日后的开放提供证言。在开放审理时,即使发生证人不在该地区,或不能出庭甚至死亡的情况,庭前取证也能保证法庭获得所需的证据。
▪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临时措施。它是指在起诉悬而未决时,经债权人申请,由法院颁布的限制或控制债务人使用和处分其财产的一项命令。它可以阻止债务人把财产转移到债权人不知道的地方,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财产保全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案情清楚,债权人支付足够的费用并证明其索赔是有效索赔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才有可能获得批准。财产保全通常采用扣押、查封、冻结等形式。 开庭审理时的程序
▪ 开庭前的准备
....原、被告双方应先于审判长到庭。双方律师应通知审判长各自的证人是否到庭和能否进行开庭审理;还应告诉审判长各自估算的开庭时间。审判长将依据此信息及案件的情况将案件分配到具体的审判庭。
▪ 庭内会议
....在开庭之前,审判长可能与双方律师召开一次庭内会议。在庭内会议上,审判长将和双方律师一起讨论本案的解决途径,审判长甚至可能提出自己对解决该项案的建议。在有些案件中,双方可能在庭内会议上达成和解协议。如达不成协议,此案将进行开庭审理。
▪ 开庭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然后,法院传唤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原告向其证人提出问题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这一过程称?quot;直接询问"。在原告律师询问完证人后,被告律师向原告的证人提出质询,这一过程称为"反质"。反质的范围不能超出直接询问所提出证据的范围。如被告律师打算从对方证人处获得其它情况,必须在其后的陈述中,通过再次传唤证人,完成对原告证人的质询。在反质中,如果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律师妨碍证人作证,或故意歪曲事实,原告律师有一次机会进行阐明或澄清。在原告的证人都被传唤之后,原告将对自己的陈述作最后的概括。被告将按相同的次序,直接询问自己的证人,然后以相反的证据提出案情;接着原告律师进行反质;如果被告律师认为必要,亦可再次询问。在被告结束其陈述后,案件将被送至法官或陪审团审查。
▪ 裁决前的调解
....在法院作出裁决前,双方律师或法庭将尽力通过和谈来解决争议。在有些情况下,索赔可能在开庭期间,或在休庭期间,或在原、被告双方听取证言后得到解决。
▪ 缺席判决
....对于原告的起诉,如果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决,这种申请称缺席判决请求。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原告提交宣誓书,声明起诉的金额是债务人所欠的已到期债务,原告需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实际上,这种请求表明债务人对原告的主张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法院没有争议需要审理,可以直接进行缺席判决。 裁决
就追偿案而言,裁决是法院要求败诉方偿付胜诉方一定金额的命令。
执行
....如果裁决没有被执行,胜诉债权人就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是法院查封被告财产以履行法院裁决的一种法庭命令。
扣押
▪ 扣押是法院控制败诉债务人的财产以履行法院法院判决的过程。追帐过程中最常用的扣押手段有冻结败诉债务人的银行帐户和扣留其工资。法院在执行扣押程序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执行官在债务人的房中依法占有债务人的非现金财产,这些财产必须移出债务人的房屋,并通过拍卖等方式,将获得的现金转给胜诉的债权人。执行扣押程序所需费用很高,此费用一般由胜诉的债权人支付。因此,扣押仅发生在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追偿案中。
▪ 如果败诉债务人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官将在执行文件上标注"未执行"的字样,并将此文件送回法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寻找其它途径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和收入来补偿自己的损失;如果裁决已被执行,执行官将标?quot;判决已执行"字样的文件呈交法庭。
▪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有何种可供扣押的财产,债权人可通过申请追加执行程序获得法庭命令或传票。法庭将命令败诉债务人到法庭宣誓并对法官提出的有关其财产及偿付能力等问题进行回答。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律师可获得关于债务人财产方面的信息。败诉债务人不能拒绝回答任何有关其资产情况的提问,如果债务人拒绝回答,法庭可强制债务人回答。
▪ 如果败诉债务人拒绝出庭,法院将签发传票,由法院执行官强制败诉债务人到庭。在此情况下,败诉债务人必须向法庭递交保证金。
▪ 对败诉债务人的询问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使法院没收债务人未被发现的资产,以执行裁决;如果发现败诉方无资产可用于执行法庭判决,胜诉方律师可致函债权人,建议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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