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免税办法
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收率
第四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是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在其货物已报关离境,已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并已经外管局核销后,按照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凭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项必经手续,它是税务部门据以审核、批准并办理税款退库的重要依据。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如果不提出退(免)税申请,税务部门一律不办理该货物的出口退(免)税。
目前,北京市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全部实行出口货物退税电算化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及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购买物品和劳务等的退税实行手工申报办法。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以一般贸易为例)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所应附送的凭证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持有关凭证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按照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程序的要求,这些凭证可分为进货凭证和出口凭证两类。
出口退税需报送的进货凭证主要有:经征税机关认证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退税需报送的出口凭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和出口销售明记账凭证复印件等。上述资料必须装订成册。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和外销发票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必须凭有关单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在申请退(免)税时必须提供销售明细帐和外销发票。
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工业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
出口企业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企业应将内、外销货物分别记帐。
出口企业外销发票格式尚未统一,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作为凭证报送,企业自行制作。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右上角注明“出口退税专用”的黄色报关单,上面必须盖有各海关在退税部门备案的海关验讫章和海关人员签字或印章。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外汇管理局对出口企业的收汇经审核已确认的一种证明单据,是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所应附送的凭证之一。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计算。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对于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出口货物退(免)税其他凭证资料
操作流程:
1、录入数据
在基础数据采集中按照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的登录要求录入有关数据。
2、生成本次申报
在数据加工处理中汇总增值税进货凭证,汇总消费税进货凭证,然后检查所有数据,通过系统设定的基本申报资格检查,自动生成预申报退税数据软盘,经过税务部门预审后,出口企业须将审核未通过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形成正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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