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
退税申报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且于财务作销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持有关凭证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所在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且于财务作销后,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5、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休息日的,按休假天数顺延。
第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办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由于出口企业类型的不同,增值税分别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即退(免)税、免抵退税、免税。消费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即退税和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型企业,这些以采购货物出口为特点的企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即对销项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对出口货物的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格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
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十二类货物,应将普通发票上价税合计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额。
计算公式: 普通发票所列
退税额= (含增值税)÷(1+征收率)×退税率
销售金额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规定,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2002年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又进一步扩大,财税[2002]7号规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或自营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现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有关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抵减额
3、 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对一般贸易来说因为没有进料加工购进材料所以“免抵退税抵减额”为0,可以不计)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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