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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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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口岸通关介绍
1、巴基斯坦1993年废除进口许可证制度,但对于残疾人使用的汽车、枪支弹药等商品仍实行进行许可证制。 
2、商业发票6份。用于计征关税的发票必须使用英语,并在发票上说明进口许可证号码、原产地以及单列各项的到岸(CIF)费用。不接受传真签字。发票不需公证。 
3、必须提供2份原产地证明书。 
4、海运提单不需公证。允许使用指示提单,只允许出现一个被通知人地址,第二个只能是有关的银行。 
5、部分出口商品出口时,必须提供检验证书(调查结果报告)。巴基斯坦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对属于HS关税税则项目28、29和38号的化学制品、项目32号色素、项目39号塑料制品、项目84号原子反应堆、锅炉、机器、仪器和机械工具,只针对部分产品的项目85号电子产品,项目87.08和87.14号交通工具部件和配件,要求在运输前接受质量、数量和价格检验。原则上,质量、数量检验在生产者工厂进行。只有对提供了检验证书调查结果报告的商品才予付款。货物发运前必须办好申请证书的手续。 
6、出口药材和医药制品,必须在一个表格上填写详细的生产者说明,表格向进口商素要。 
7、出口旧机器,必须提供出口方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必须提请巴基斯坦驻出口地区使馆公证。 
8、出口汽车必须提供马达号、底盘号、生产日期与汽车型号。 
9、无商业价值的样品准予免税。它必须是非消费性的,并明确标明是作为无交易价值的样品。禁止将应纳税样品作为包裹寄送。 
10、巴基斯坦卡拉奇港港口规定:腐蚀品、放射性物品及每船危险货物总和超过200吨的其他危险货物,收货人必须做到船边直接将货提走,否则,不能卸货。港口还规定,射性物品,船方必须提供有发货人签名的"危险货物说明书",才允许卸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