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又是可以转让物权的证件,因此提单的内容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等多方面关系人的权益和责任。
提单的内容一般有正反两面。
正面的内容主要包括:船名、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如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被通知人名称、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运费、提单正本份数、提单签发日期、承运人或船长签字。
提单的反面是印就的具体运输条款,对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索赔与诉讼等问题均有详细的规定。如果采用《1978年联合国海洋运输公约》,在承运人的责任方面主要表明:承运人的负责期限是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他掌管开始,到他把货物交给收货人时终止。包括在装运港、运输途中和目的港凡属他掌管货物的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损坏以及由于延迟交货所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在托运人的责任方面,主要反映由于托运入或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自负。托运人应在危险货物上制作危险标志或标签,并将货物的危险性质及在必要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告诉承运人等。在索赔与诉讼方面,主要表明收货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异议索赔,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的次一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承运人(如灭失或损坏不是表面的,应在货物交付之日起15日内),收货人对有关货物损害赔偿提出诉讼或提请仲裁,必须在交货之日起两年内进行,原告有权在被告所在地或契约订立地或装运港、目的港或合同订明的地点,选定起诉法院提出诉讼等。也有的提单全部条款均在正面。
提单的作用
提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另外,提单还可作为收取运费的证明,以及在运输过程中起到办理货物的装卸、发运和交付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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