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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主要有: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十五).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
1.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十六).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
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十七).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 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十八).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信用证的修识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
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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