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一种付款方式,它牵系着众多进口商、银行、出口商的利益。在实际的进出口业务操作中应找到各种技巧,找出应注意的问题,并进行预先防范,才能更好地促使业务能顺利进行。
合理设置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是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基础,合理设置合同对往后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有着重要的影响。作为出口商,在保证买卖双方的根本利益和对条款无异议情况下,在拟立合同中采取主动性可使得往后的信用证更简单、清晰。
将品名简单化,做到分身有术
一般说来,多数订单的货物种类和规格少则几项,多则几十项。而买卖双方都希望在合同上规定详细,以保护双方各自的利益。但如果将繁杂的货物品名和规格都列上的话,所产生合同和以此合同开立的信用证肯定相对复杂,在申请或开立信用证时也就容易产生货物描述错误,甚至部分货物名称遗漏而未显示在信用证上。这就为日后的信用证执行和单据的操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如果在缮制合同时,将繁杂的全部货物尽可能梳理成一个或几个的通用名称放在主合同上,在合同附件的通用名称项下分成几种具体的货物,在具体货物的项下再列规格,就比较容易解决货物品名繁琐的问题。我们举一例来说明,如某一出口商向国外出口一批工程机械设备及零件,包括不同型号压路机、挖掘机、起重机等及其附件。我们订立合同时就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按以上的方式做合同,开证行就可以主合同的通用名称开立的信用证,对货物描述非常简洁。从而规定提单上的货物描述也与之一致,达到将复杂化为简单的目的。而对于发票,装箱单等其他单据,只需要把握在通用名称下的“单单一致”即可。
合理设置跟信用证有关的条款
装运港设置尽量模糊化。譬如,在某一合同中,买卖双方商定以某一沿海大型港口为装运港,但是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不是FOB成交方式,尽量设置为“任何中国港口(ANYCHINESESEAPORT)”,以免在出运时由于意外的天气或其他突然的原因造成在信用证规定的港口无法装运。
装运时间的设置要留有余地。在具体操作中,如果承诺30天交货,许多出口商会设置装运时间为:WITHIN30DAYSAFTERRECEIVINGTHEL/C。实际上进口商往往会从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时间算起,到最后装运期为30天规定在信用证条款中,这样无疑使出口商的备货装运时间减少了约5~7天。因此,为了获得真正30天的交货时间,应加5~10天左右时间,避免出口商在备货出运时间上处于被动。具体做法可以采取类似:WITHIN30TO40DAYSAFTERRECEIVINGTHEL/C,这样相对买卖双方都有较大的弹性。
信用证应设置确切的付款时间。在实际业务中,提单后多少天付款比见票后多少天付款有利于受益人。比如:对于出口商来说,远期信用证L/C90DAYSAFTERSIGHT比L/C90DAYSFROMTHEB/LDATE,收汇的时间慢许多。
价格条款的设置要符合相应的运输方式。
出口业务人员必须灵活掌握各个价格术语具体运用,费用和风险责任的划分。如:对于空运或联运货物缮制合同时,建议不要采纳海运的CFR或CIF术语,采用CPT和CIP更好些。
防范信用证中不利条款的出现
出口商书面要求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设立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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