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假冒商品是指:
(二)假冒商品名优标志、认证标志或者批准文号、商品产地、他人名称字号、地址的;
……
第四十一条 …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其停止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违法所得,可分别处以假冒商品总值百分之五十至三倍,伪劣商品总值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的罚款,并责令停业,进行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一)假冒、伪劣的食品、饮料、酒、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其他危及人体健康的。
……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进口散件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应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分装厂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4)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并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