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其顿海关监管制度及通关程序
马其顿自1996年8月起实行新的《海关法》和《海关关税法》。根据新的《海关关税法》,马平均海关税率为15%,最高海关税率为60%。
马海关征收关税的基本原则是:
-对有关国计民生的原材料、设备及特殊行业所需商品免征关税,可以自由进口,如原油、煤、焦炭、羊毛、航空器材及配件(发动机、轮胎等)、火车车厢等;
-对马国内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能满足其工业发展需要的原材料及农用机械设备征收低关税,如化工、医药、塑料、化纤、矿产品、钢铁、铜、铝、原木、棉花、丝绸、亚麻、拖拉机、收割机等只征收2%的关税;
-对国内生产可以满足本国需要的农产品、高档消费品征收高关税,如大米、蔬菜、新鲜水果、碳酸饮料、烈性酒、香烟征收60%的海关关税,对上述个别商品,根据马国内的生产情况、季节原因等,马海关可临时加征一定比例的附加税,但最高不得超过海关确认价值(货值)的80%。
马对轻纺产品,如鞋类、服装、钟表、玩具、陶瓷制品等的进口关税税率一般在10-20%之间。
除关税外还要加征1%的海关手续费。
马其顿规定,进口公司在向海关提交进口报关单、申请货物清关时,须一次交清商品的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即除交纳海关关税、海关手续费外,还须预先交纳商品流通税。同时应向海关提交银行证明,证明该公司已向银行汇入用于支付进口货物的外汇。
对作为赔偿的进口货物、转口货物、进口的租赁设备、展品等,凭有关文件可以不再向海关提供已付外汇的银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