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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www.todaytex.com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2.经"海协"审议后进行修改:
(1)根据缔约国的要求,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都应在海协内予以审议。所有缔约国均应应邀参加"海约"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如果在"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上经出席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该修正案至迟应在提交"海协"大会审议前6个月通知所有"海协"成员国和缔约国。在大会审议修正案时,任何非"海协"成员的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和投票。
(2)如经出席大会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2/3多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供他们接受。
(3)该修正案应在2/3缔约国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除在生效前发表声明不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外,该修正案对所有缔约国均生效。
3.会议修改:
根据一个缔约国的要求,并经至少1/3缔约国的同意,秘书长将召开会议并且应邀请第七条所列的国家出席。
第十条 修改附件的特定程序
1.由一个缔约国提出对附件的任何修改,都应根据该缔约国的要求在"海协"进行审议。
2.所有缔约国均应被邀请出席"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并参加投票,如经所有出席和投票的2/3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2/3多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的缔约国,供他们接受。
3.该修正案应在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时确定其生效日期,除非在海上安全委员会确定的某一先期日期之前有1/5或5个缔约国(取其二者中较小者)通知秘书长他们反对该修正案。本款中关于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的上述这些日期,都应经出席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应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2/3。
4.对所有未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国,修正案一旦生效,它将取代和废除修正案所涉及的任何先前规定:一个缔约国的反对不得约束其他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的集装箱的接受。
5.秘书长应将按本公约提出的任何要求和通知以及修正案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和"海协"成员。
6.如附件的修正案业经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但未获通过,任何缔约国均可要求召开会议,第七条中所列的国家应被邀请出席,秘书长在接到至少有1/3的其他缔约国同意上述要求的通知后应召开会议,审议该附件的修正案。
第十一条 退出
1.任一缔约国经向秘书长交存文件后,可以退出本公约。退出本公约应自向秘书长交存该通知文件之日起1年后生效。
2.凡已通知反对附件的修正案的缔约国均可退出本公约,这种退出应自该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终止
在任何连续的12个月期间内,如缔约国的数目少于5个时,本公约应失效。
第十三条 解决争端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在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实施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用谈判或其他的方法解决,经其中一个缔约国提出要求后,应提交由下述人员组成的仲裁庭。争端的每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人,然后双方仲裁人应指定一名做为主席的第三仲裁人。如果在接到要求后3个月内,双方中的一方未能指定一名仲裁人,或双方仲裁人未能选出主席,任何一方可以要求秘书长指定一名仲裁人或仲裁庭的主席。
2.按第一款规定组成的仲裁庭的决定,应对争端的双方具有约束力。
3.仲裁庭应确定其自身的程序规则。
4.仲裁庭就其自身的程序、开会地点以及对向其提出的任何争议做出决定时,应以多数票通过。
5.在争端的双方之间如对裁决书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任何争执,可以由任意一方向做出这一判决的仲裁庭提出,并要求给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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