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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www.todaytex.com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便利出口企业申请原产地证,提高原产地证签证管理水平和签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简称电子签证)是指:申领原产地证的企业,通过网络将申报原产地证的有关数据以电子方式发送给检验检疫机构,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办理证书实现电子远程申请办理原产地证。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电子签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电子签证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电子方式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和一般原产地证书C.O。开展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自愿申请办理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企业及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企业端软件开发商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申请与考核
第五条 申请电子签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手续;
(二)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原产地证手签员证并经电子签证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三)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法人代码);
(四)在签证工作中无违法行为;
(五)具备开展电子签证业务所必须的硬件设备。
第六条   企业申请电子签证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企业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注册登记表》;
(二)《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申请表》;
(三)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申请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保证书》。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办理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业务。
第三章      原产地证电子申报与签证
第八条 电子签证的报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及行业标准。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原产地证电子签证时应统一采用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评测合格的“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系统”,利用国家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进行通讯。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使用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系统企业端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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