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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www.todaytex.com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于200512月正式签署,该《协议》将于200611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早期收获协议项下的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61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现将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项下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这些商品必须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和签证操作程序(见附件2)。
二、凡申请办理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填制正确清楚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和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以及必要的其他单据;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巴基斯坦的货物,无联运提单的,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需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三、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其主要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见附件3)。
四、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15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在证书第13栏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五、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限内,持原证书第2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重发时,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在第13栏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签证时间应为原证书的签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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