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 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第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第五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第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
(一)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二)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三)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五)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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