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第三节 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一)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的;
(二)报关员辞职的;
(三)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四)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报关员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的,报关员所在报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报关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报关员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报关员被海关依法取消从业资格的;
(五)所在报关单位被海关注销注册登记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附件3);
(二)《报关员证》;
(三)《报关员资格证书》。
不能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在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
报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不能提交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报刊声明和说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二十五条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报关员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报关员有下列权利:
(一)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
(二)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三)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
(四)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
(七)参加执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报关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二)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填制海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报关业务及相关手续;
(三)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配合海关查验;
(四)配合海关稽查和对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
(五)按照规定参加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授权组织举办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
(六)持《报关员证》办理报关业务,海关核对时,应当出示;
(七)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和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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