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未收到巴基斯坦有关政府机构核查结果,或者核查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有关货物不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者有违法嫌疑的,在原产地证书核查完毕前海关不得放行货物。
第十九条 除海关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外,海关应当对用于双方交流的原产地证书核查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从巴基斯坦进口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的货物在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目的地发生变化需要运往其他国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海关将货物运输目的地变化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确认后,将原产地证书正本返还进口货物收货人。
第二十一条 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展览并且于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售往中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进口时可以享受《税则》中的《中巴自贸协定》税率:
(一)该货物已经从巴基斯坦实际运送到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展出;
(二)该货物已经实际卖给或者转让给中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
(三)该货物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由展览举办国立即发运至中国;
(四)该货物在展览期间处于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上述展览货物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并且提供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的证明书,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的证明文件。
本条中“展览”是指任何以出售外国产品为目的商贸、农业或者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在商店或者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展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是指在进口港把货物从运输工具卸下后,实付或者应当付给出口货物发货人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保险费和运费。
“船上交货价格(FOB)”,是指在指定出口港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后,实付或者应当付给出口货物发货人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运输工具上所需的所有成本。
“海关估价协议”,是指WTO协议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材料”,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组装件、已经实际上构成另一个货物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发生税则归类改变或者特定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或者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制造、生产、装配、加工、饲养、种植、繁殖、开采、提取、收获、捕捞、诱捕、采集、收集、狩猎和捕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3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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