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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www.todaytex.com 2009年02月17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一)燃料与能源;
(二)工具、模具及铸模;
(三)用于维护设备及厂房的备件和材料;
(四)在生产中使用的,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厂房的润滑剂、润滑油、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
(五)手套、眼镜、鞋、衣服、安全设备和用品;
(六)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和用品;
(七)催化剂和溶剂;
(八)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然不构成该货物组成部分,但能合理地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材料。
第十二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由巴基斯坦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并且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巴基斯坦原产地证书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
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当为同一批次进口到中国的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货物,一份原产地证书应当对应一份《报关单》。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国和巴基斯坦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运输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在巴基斯坦签发的联运提单;
(二)巴基斯坦有关政府机构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者在货物实际出口后15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三)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
(四)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非主观过错、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原产地证书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日期签发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提交补发的原产地证书,但该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签发的,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五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毁坏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向原签证机构申请在原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之内签发经证实的原产地证书真实复制本。该复制本应当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并注明原证书正本的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原产地证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之内向我国海关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货物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国和巴基斯坦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运输的,其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延长至8个月。进口货物在本款规定期限内已经实际进口的,原产地证书的提交期限可以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虽然申明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但是未能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文件或者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海关不予接受。
第十七条 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每批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的,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
第十八条 海关对巴基斯坦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相关货物是否原产于巴基斯坦产生怀疑时,可以向巴基斯坦有关政府机构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以及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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