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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www.todaytex.com 2009年02月17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第三条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一)第一条第(二)项所指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货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成员国原产的或者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以下简称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同时符合本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  
(二)部门协议(见注释6);  
(三)用于计算非原产材料成分,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要求的原产资格的公式如下:     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 + 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  ¡Á100%≤55%              船上交货价格(FOB)     
(四)非原产材料价值应为:  
1.能够证实的原材料、零件或产物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价格);  
2.最早可以确定的在生产或加工的成员国境内为不明原产地材料支付的价格。  
(五)无论是否满足第一条第(二)项的要求,下列加工或处理不能够赋予货物原产资格:  
1.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其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处理(通风、摊开、干燥、冷冻、盐渍、硫化或其他水溶液处理、去除坏损部分等类似处理);  
2.除尘、筛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部件的组拼)的简单处理,洗涤、油漆和切碎;  
3.包装改换、拆解和包裹;  
4.简单的切片、剪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  
5.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其它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6.简单混合;  
7.将产品的各部件简单组装成一个完整品;  
8.屠宰动物;  
9.去皮、皮革粒面处理、去骨;  
10.上述各项中两项或多项加工或者处理的组合。  
第四条 累积原产地规则。符合
第一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在一成员国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60%,则可视为制造或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的原产货物(见注释7)。  
第五条 直接运输。下列情况应视为从出口成员国至进口成员国的直接运输:  
(一)货物运输未经任何非成员国境内;  
(二)货物运输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国,无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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