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术语,由出口方办理货物保险,我们暂且只说这种情况。
枯燥的理论常常难以让人有眉飞色舞的感觉,除非不得已才会认真啃它。但是有些事,需要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又有些事,要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我可以试着尽量说得简单点:
1、保险金额按发票金额的110%加成办理,为什么?
按照国际惯例,保险金额通常按CIF发票货价另加10%计,这10%就称为加成,这时除了货价,运费,保险费也算在保险标的之内加成。(也有加20%的,很少,加成更多的,容易起疑,不易接受)
保险只是万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得到的赔偿,不出事看不出有多重要。万一出了事,我们做的保险金额就是赔偿的最高限额。万一买方发生损失,加成部分算是对他之前的一些经营费用、货款利息、税款和本来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的一种补偿。若仅做100%保险,这部分无法得到补偿。所以才有加成这个做法。
UCP500-1993中的表述为:
第三十四条,Ⅱ.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价(成本、保费和运费(……“指定的目的的港”))之金额加10%。但这仅限于能从单据表面确定CIF价值的情况。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毛值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
2、仓至仓条款(是“仓”,不是“舱”)
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在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
仓至仓是指,保险责任从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收货人仓库时终止,包括:多次转运、海轮与港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的陆上运输责任、存放在港口码头库场待运期间的责任。
按惯例,我们采用仓至仓条款。海上运输中的风险,是以船舷为界来划分的,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在装船前卖方的保险利益,装船后转移到买方。装船前损失索赔权归你,装船后索赔权归买方。
(忍不住多嘴一下:CFR,FOB下没有仓至仓。)
3、被保险人是受益人,背书转让给客户,为什么?
有时客人开证要求保险单以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但很多T/T情况下,有人经常以客户的名子为被保险人。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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