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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口岸维权第一案:源起马士基集装箱铅封费
www.todaytex.com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在马士基庞大的货运班轮面前,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瀛海实业”)的拖车小如螳螂,但是董事长蔡远游举起了“镰刀”。
12月29日,瀛海实业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厦门公开开庭,经过一天的审理,法官宣布暂时休庭,并将择日宣判。
起诉书中,瀛海事业只象征性地提出了要求两被告赔偿人民币100元的诉请,但是该案自2005年10月正式起诉后引来业界广泛关注,被誉为“中国口岸维权第一案”。
11月23日,深圳铁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正式起诉马士基本不当得利、要求返还非法收取的“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30元,目前该案已在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马士基具有明显的行业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但他们怎能如此‘霸道’?中国应该尽快完善法律。”蔡远游1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对本报表示。
庭审
庭审现场,原告方由瀛海实业法人代表蔡远游、代理律师李小海、李朝东组成,马士基则委托了两名代理人出庭,一些行业协会的代表参加了旁听。
起诉书称:2004年8月1日起,马士基厦门分公司将向厦门口岸的货主及相关集装箱运输企业、货代企业收取的集装箱铅封(也称“签封”)费擅自提高到了每个人民币45元,被告的这一不合理收费受到了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等三家协会所属的众多会员企业的不满和抵制,两被告最终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取消在厦门口岸的“铅封费”。但是,2005年3月3日,原告接到第三人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外代”)的电话通知:马士基厦门分公司即日起停止向瀛海实业提供马士基“铅封”,并且停止了瀛海实业承运马士基集装箱的陆路运输业务;之后也停止了原告代理货主向被告进行订舱的服务项目。
李朝东告诉记者,由于国外客户多是指定马士基承运,马士基的“封杀”行为导致瀛海实业无法履行自己与货主、货代企业之间的集装箱陆路运输及货运代理相关合作业务,也无法行使与马士基代理机构厦门外代《集装箱运输合作协议》中所赋予的相应权利,瀛海实业遭受的损失无法估计。
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瀛海实业具有完整的货运代理和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且同马士基的船务代理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签有合作协议,而作为从事班轮运输的公共承运人,马士基在接受了货主的订舱委托之后,不能干涉货主自主选择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的权利,不能妨碍瀛海实业和厦门外代的合作,马士基拒绝接受瀛海实业所代理货主订舱的行为,是一种“拒载”。因此,马士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被告答辩:马士基具有经营自主权,可以自主选择和任何企业的合作,无法定义务向瀛海提供服务;马士基同时认为,蔡远游自2004年以来多次发表批评马士基海运收费的言论,对其商誉造成了伤害,因此马士基中断同瀛海的合作存在“客观原因”。厦门外代认为,其是马士基的船舶代理人,是根据马士基的指示终止同瀛海在有关马士基业务方面的合作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开庭当日,马士基发布了一纸公开声明,称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1月3日,马士基媒介经理姜晓峰表示,马士基不承认原告称其“封杀”的指责,“我们是按合同来处理这种关系的。”“船公司不是公共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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