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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共同海损案分析
www.todaytex.com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案情分析】
在船东宣布倒闭、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人保公司在获得货损索赔权益转让书后即向卖方提出索赔,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1.美国出口商1982年3月26日与买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卖给买方5250吨尿素并安排船运抵福州。租船契约规定船东保证投保保赔责任险,然而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该轮在开航前就不具备适航条件,而且无保赔责任险保障,船东资信太差,也不是希腊船东工会的会员。
2.“A”轮船东放弃航程后,卖方没能及时通知买方,也没有积极配合买方安排转运货物,反而将运费分两期全部预付给船东。该轮没参加保赔协会,卖方也没审核。
3.卖方在银行结汇时又提供了一套假单证蒙骗买方获得货款。另外装货港名称与合同规定不符。
上述三点事实证明卖方违约,应对买方损失负赔偿责任。经反复交涉并在卖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人保公司按合同规定于1989年将此案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当事双方各自委托了仲裁人,组成仲裁庭并于1990年2月5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前,经双方当面反复协商,量终于1990年2月10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卖方赔偿人保公司25万美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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