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裁决书实质内容和裁决书通过的背景,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均未违反EC第253条的规定,已尽到了理由陈述的义务。因此,申诉人以上述法律理由提出的申请初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申请请求,并责令申诉人支付全部诉讼费。
【案例评析】
本案从程序调查到实体调查,从行政程序到司法程序都对中国企业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从程序上看,本案经历了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税的修改和日落复审等多种行政程序,后由于原申诉方欧盟产业诉至欧盟法院而使本案进入司法程序。从实体调查上看,损害的裁定,特别是在复审情况下损害抗辩在本案的调查中显得尤为重要。此外,从本案中还可以看出欧盟成员国在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欧委会曾两次建议维持征收反倾销税,但是由于欧盟多数成员国站在出口商一边,最终使反倾销措施得以取消。以下仅从日落复审程序、损害抗辩和司法程序三方面评析此案。
(一)日落复审
也称“到期复审”、“期满复审”等。是指自最终反倾销税生效日或最近一次全面复审完成之日算起的5年期限到期后,欧盟的有关产业可能会认为反倾销税实施期满后,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将有可能导致重新发生倾销和损害。在上述情况下,欧盟有关产业将向欧委会提交有关申诉,要求继续维持征收反倾销税。经审查,如果欧委会对此予以支持,将立案正式进行日落复审调查。调查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日落复审调查的结果有两个:要么取消正在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要么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
如前所述,日落复审主要是调查取消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倾销和损害。本案的复审调查于1996年11月30日开始,按照欧盟的有关反倾销法规,复审调查应在12个月内结束。但直至2000年1月24日,欧盟理事会才正式公布取消有关反倾销措施。值得一提的是,在长达近38个月的复审调查中,欧委会曾于1998年10月和1999年4月先后两次建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两次建议均未被理事会采纳,最终不得不于1999年12月15日建议取消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二)损害抗辩十分重要
本案启迪是,即使欧委会欲采取反倾销措施,没有欧盟多数成员国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而出口企业做大量的游说工作以取得多数成员国的支持,在反倾销调查中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在本案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就复审调查中的损害抗辩而言,一般从取消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倾销、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发生,以及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抗辩。在本案中,虽然根据调查,欧盟产业仍将受到损害,但是它们与倾销产品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这些进口产品所引起的损害可以忽略不计,或者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在是否会重新出现造成损害的倾销方面,通过对出口商尚未利用的生产能力、进口产品所占欧盟市场的份额、如取消反倾销措施出口商可能制订的售价等方面因素的调查,证明可能会发生类似情况,但不足以致使欧盟理事会决定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
(三)中国企业要重视司法审议的作用
在欧盟理事会决定取消反倾销措施后,欧盟的有关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宣布理事会的有关决定无效。经过审理,法庭认为,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并没有违反欧盟条约的规定,尤其是根据第253条的规定,履行了其有关法定义务,所以最终判决申诉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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