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止协议
在两名泰国出口商中,ThaiMerry公司作出了被认为可接受的承诺。根据该承诺,该公司将提高倾销产品的价格以消除欧委会所确定的倾销行为。欧委会第91/604/EEC (4) 决议接受了这一承诺。
【复审】
欧委会在1998年10月和1999年4月曾两次提议保留此项最终反倾销税,由于未获得必需的多数票通过,理事会未采纳这两次提议。1999年6月22日,欧委会再次征求意见,绝大多数成员国赞成取消该反倾销税的提议,只有5个成员国反对该项提议。对取消最终反倾销税的提议存在的不同意见主要是在程序方面,对欧委会所依据的事实部分不存在任何异议。考虑到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的条件,为增加法律透明度和法律的确定性,欧委会认为调查及复审应在合理期间内结束。
因此,欧委会向理事会提交了一份建议书,建议废除此项反倾销税。理事会于2000年1月24日通过了(EC) 174/2000裁决书,废除(EEC) 3433/91裁决书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不可填充式燃气电石打火机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以下简称“争议裁决书”)。与此同时,鉴于对原产于韩国的打火机征收的反倾销税与对原产于日本的一次性电石打火机征收的最终反倾销税所依据的为同一个裁决书且该裁决书已到期,有必要作出规定取消对韩国进口商品的反倾销关税。此外,针对中国和泰国的措施根据中期复审已作修改。
【司法审议】
尽管欧委会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享有广泛的自主权,但如能证明欧委会的反倾销机构在反倾销时有明显的错误或违反了重要的程序规定,欧盟法院有权撤销任何反倾销的规定。在本案中,有3家企业作为申请人请求欧盟法院宣布2000年1月24日的理事会裁决书(EC) 第174/2000号无效。
(一)司法程序
欧盟打火机生产商于2000年4月5日向欧洲初审法院提交申请书提起诉讼。答辩书发出后,由于申诉人没有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答,2000年10月13日书面程序结束。开庭听取了本案法官的汇报后,决定开始口头程序。在回答法庭提问时,申诉人在听证时称起诉的理由即理事会没有履行EC第253条规定的需说明理由的义务。
(二)当事人论据
申诉人认为,该争议裁决书所陈述理由不够充分,且证据不足,与其他条款在内容上前后矛盾且明显缺乏逻辑性,违反EC第253条的有关说明理由的规定,因此要求取消该争议裁决书。申诉人同时还认为,理事会只是希望取消反倾销税,目的是为了尽快结束复审程序。但是,欧委会调查所揭示的事实是不可忽略的,即取消反倾销税对欧盟相关产业还将会造成严重损害。
依据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的判例法,理事会认为他们对争议裁决书已经作出了充分的理由说明。无论如何,欧委会已在1999年9月20日通告申诉人,在理事会讨论欧委会提出的建议时,由于当时欧盟相关产业利润水平较高,在调查期间从日本的进口所占市场份额很少,且对日本出口商是否会将生产从墨西哥转移到日本的情况还不确定,总之,理事会成员对日本出口对欧盟会造成损害这一事实还不能确定。因此,欧委会的建议没有得到简单多数通过。基于以上原因,且考虑到调查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多数理事会成员认为结束复审调查比继续调查更为合适。
(三)法庭判决
EC第253条所规定的理由说明的义务,是EC第230条所规定的程序方面的要求,所陈述的理由应当对拟采取的措施作出合理的解释,从而使各利害关系人可以清楚采取该措施的理由,也可使欧盟有管辖权法院行使其调查权,这是已被接受的判例法。
在此情况下,欧洲初审法庭认为欧盟理事会对通过争议裁决书已经作出了适当的理由陈述。在裁决书中,理事会首先对欧委会进行的复审和有关产品调查结果作了理由陈述,并说明了欧委会的复审结论。根据该结论,所提及的出口行为属倾销行为,且欧委会计算确定了出口商在欧盟市场上的出口价格低于欧盟企业的价格的幅度。
必须承认,在争议裁决书第38~84条关于损害、损害性倾销再次出现的可能性和欧盟利益的陈述中,欧盟理事会除了欧委会的结论和观点外没有增加任何内容。如果单看这些表述,可能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即理事会已采纳了欧委会1999年4月的建议。根据该建议,如果原裁决书被取消,则损害性倾销很可能会再次发生。而事实上,委员会认为应当取消反倾销税以避免复审程序和反倾销措施的无限期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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