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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结论是,国内帽子行业没有因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而遭到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3)国际贸易委员会其他主要理由分析
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从弹性角度、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偏好等方面进一步对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没有对本国制帽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进行了定性分析。主要理由如下:
a.供给价格弹性。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在调查期间,美国国内生产能力相对稳定,劳动力短缺限制了生产能力的增长。美国生产商没有向国外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不存在由于价格提高而使生产能力转向国内的问题。当然,生产能力会随价格增加而提高,但出于生产能力使用率已相当高,又缺乏劳动力和出口市场,所以帽子供给价格弹性属于供给缺乏价格弹性。
b.需求价格弹性。需求弹性主要取决于被诉产品的产品特性。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进口帽子的用途仅限于特定场合的消费,如球赛、旅游等,进口价格相当便宜,而国内同类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均比进口产品高得多。由于此产品占消费者预算比重很小,消费者不会因价格便宜而改变其消费偏好。帽子样式、颜色和价格范围广泛,互为替代程度很低,这就限制了中国产品以低价取代美国产品市场的可能性。所以认为需求对价格变化不敏感,需求缺乏弹性。
c.替代弹性。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最终用户不同,价格差异非常大,进口产品的名义价格比国内产品低,购买者愿意支付很高的价格去购买本国高档次的产品,消费者不会因价格因素而改变嗜好。所以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被调查产品的替代弹性属中等。
【评述】
缝制帽子(SEWN CLOTH HEADWEAR)反倾销案件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美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我国反倾销案件的要求。缝制帽子反倾销案的裁决具有时代意义。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政府在当时就己认识到对抗反倾销不仅是企业行为,而且是政府行为,政府应积极争取双边公平待遇,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时美国政府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予以了极大的关注,希望通过此案的调查和审理,能进一步取证了解中国改革的实质性变化。
总之,这个案子打出了水平,打出了气势和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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