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没有按市场经济待遇计算倾销幅度的主要理由是:
a.从政府对生产资料拥有程度来看,应诉的八个外贸公司均是国有企业。在26个所涉及的生产企业中,4个是国有企业、16个是合营企业、6个是外商独资企业。虽然中国改革开放,外贸分公司与总公司脱钩,分公司是企业独立法人,帽子生产没有国家计划控制,企业再投入在很大程度上由经济状况决定而不受国家控制,国家颁布了《破产法》。但商务部认为,政府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仍然没有权力出售企业的财产和更换企业所有权。
b.从政府对生产要素投入和资源配置方面来看,帽子的原料投入主要是棉布和化纤。棉花的生产是受政府计划控制,50%的棉布消费者是政府购买行为。虽然帽子是来料加工形式,大多数棉织品是计划外购买,价格也由供需双方决定,但商务部认为政府对棉花的生产和价格具有影响力,生产企业也没有充分证据说明生产所需的棉布价格是由市场定价。
在劳动力投入方面,企业可以自定工资、奖金、聘用和解雇工人。但专业人员仍然不能随意流动,其工资是由政府劳动部门设立的。
总之,商务部认为,政府对生产要素投入的控制程度是比较复杂的。虽然原材料和劳动力的投入有市场经济迹象,但政府控制程度仍然很高。
c.从在政府对产出的控制程度方面来看,帽子出口没有发现出口目标控制,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可以通过谈判自行定价和交易,外贸出口可以自由谈判订立价格。但是商务部认为,由于对外贸易是由国家垄断的,所以帽子出口也是受政府影响的。
d.从政府对本国货币可自由兑换和对国际贸易的控制程度方面来看,人民币仍不是自由可兑换货币,外贸公司虽然可以到外汇调剂市场将剩余外汇兑换,但大部分外汇收入要按政府官定汇率上缴国家。生产企业虽然也将可以自行进出口,但现在还是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在外贸体制改革方面,商务部承认外贸企业已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但政府对外贸垄断程度仍很强,但这不是构成国家垄断经济的必要条件。
综上四点,商务部认为,中国的外贸体制正在转轨期,许多方面已表现出发展中市场经济国家的特点。但由于外汇留成计划,国家对外贸的垄断、政府对棉花市场的控制和人民币可兑换程度等问题,商务部裁定帽子行业仍属国家控制的经济组成部分。
(2)美国价格的确定
因为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出售给与生产企业无关联的购买者,所以美国价格使用的是出口价格,即生产商卖给外贸公司的价格。商务部在出口价格CFR或CIF基础上,扣除了运费、保险费等,对价格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但出口退税部分未包括在美国价格中,理由是材料不充足无法审查,这样结果使出口价格低,倾销容易成立和幅度偏高。
(3)公平价值的确定
本案是按《综合贸易法》中的生产要素计算方法来确定公平价值的。商务部根据问卷和实地调查所掌握的资料,用我生产企业的投入数量,主要包括原料、能源、劳动工时,和替代国菲律宾的生产资料的投入价格计算生产成本。但对于棉花的价格则选用了美国海关提供的埃及对美出口的价格。在此基础上,再加上规定的10%管理费和8%的合理利润来计算公平价值。这是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之前的计算方法,结果使公平价值过高,过高的公平价值和过低的出口价格,是使本案倾销成立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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