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在软条款信用证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得到以下两点基本启示:
1、在办理进口业务时,尽量不要开软条款信用证,如果是业务确实需要,可以由保函代之;
2、如果是出口业务,注意不应接受软条款信用证,除非特殊情况,或者原合同已明确,或有其他保全措施。
总之,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出口公司本身不再蒙受不白的损失,我们再也不能对软条款信用证掉以轻心了,最好的解决办法应是银贸通力合作。从出口公司来讲,要加强学习,防患于未然,以免日后授人以柄;从银行来讲,要经常向客户宣传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所在,尤其是对未生效信用证,要实行定点跟踪,协助受益人在其货物出运前,使之生效。如发现欺诈苗头,应与国外银行及时沟通,共同对付诈骗行为,避免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