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们并不否认某些软条款信用证也有被侥幸执行的情况。买方为控制货物质量,维护自身利益,采取了验货付款的办法。而国内出口公司为争取创汇、接受买方条件,致使这类以买方出具验货证明的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实施。但是,在实际业务运作中,少数不法 分子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的案例屡有发生。这种对受益人来讲基本没有保障的信用证,一旦发生纠纷或欺诈行为,受益人风险巨大。
这里需要指出,截至目前,国际商会有关信用证的文件对此并无特别的说明和规定,这也是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常出现的原因之一。“UCP500”的文件起草人大都来自某些大国,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未在“UCP500”中得到阐述,可以说是一个遗憾。软条款信用证的的确确害人不浅。对于卖方来说,由于进口商及其银行在信用证内加列了个别条款或字句,设置圈套,极易诱使其受骗上当。如果真是这样,那损失就相当巨大;因此,对于软条款信用证,我们国内的外贸、工贸企业人员必须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对可能的风险作出适当的防范才行。然而,尽管处理软条款信用证是件比较头痛的事,但也不必过于惊惶失措。即使是直至货物出运才发现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也不应该束手无策。要灵活机智,要冷静分析,仔细寻找突破口,较为圆满地予以解决。
案例:一日,某公司来银行,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来,请求银行议付。该客户虽在议付行开户,但此证却非该行通知。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对于这样一张规定了单据将免费放给申请人,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向受益人付款的,明显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收汇的风险已显而易见。据受益人讲,在交单前,曾多次联系申请人,要求删除该条款,但对方始终保持沉默,不予理睬。在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的情况下,银行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分析,发现这张信用证在条款上开得并不严谨,尚有一些漏洞。而且,信用证中含有这样一些索汇指示;“Please draw our account with Citibank N.A.New York for the amount of negotiation after 7 business days from date of despatch of documents under telex advice to us indicating amount and value date provide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re complied with"由偿付行清算货款的规定对我方掌握主动权是非常有利的。于是,银行经办同志下力气对单据进行了严格的把关,清除了单据表面可能出现的所有瑕疵。
7月3日,议付行在寄单的同时便向偿付行电索,定起息日为7月12日。
7月12日,偿付行如期解付。
7月19日,银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要求退回从偿付行所收款项,理由是信用证已声明“将免费放单给申请人,待收到开证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付款。”在此之后,银行又连续两次收到开证行催促退款的电报,语气愈加紧急。对于开证行的退款指令,银行的态度十分明确:首先,开证行应仅以单据为依据来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开证行既然未在收到单据7个工作日内对单据提出异议(经查,开证行于7月6日签收单据),按照500条款第13条b款规定,可认为开证行已接受单据,并应承担付款责任;第二,“免费放单”的安排只能被认为是开证行对申请人提供的便利,这项约定体现了开证行对申请人的信任,但不能免除开证行自身的付款责任,因为开证行在证中已明确向受益人/善意持票人承诺将对相符单据付款;第三,信用证规定单据做成“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据受益人调查,申请人早已凭经开证行背书的正本提单将货提走。如果开证行不打算承担付款责任,那它背书转让提单的行为构成侵权,议付行有理由怀疑开证行与申请人的欺诈行为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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