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企业向发证机关申领进料加工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有相应权力的主管机关批准该进料加工项目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经贸管理机关同意,省经贸委计货处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出口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审批表》。
2.海关签注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出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正本及复印件(如是分批出口应提供一式二份复印件)。
3.出口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5.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发证机关在审核上述材料,认真为符合办证规定后,在《登记手册》上加盖"以上出口许可证办讫"章并签署。如果该商品一批出口的,则据此签发出口许可证,如果是分批出运的,发证机关据此先核发《出口许可证分批领证表》给企业。以后企业凭此表及出口合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等多次领证,发证机关在分批表上逐次核减。
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如果是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也要先办理企业编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