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函〔2002〕100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中标机电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2〕164号)收悉。关于你局请示的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公司)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湖南电力发展项目耒阳电厂二期汽机岛项目,具体操作事项均交由其全资子公司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公司)办理,而《中标证明通知书》上的中标企业为东电集团公司,与实际操作企业不一致,可否转由东电公司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东电集团公司属管理单位,不承办具体业务的实际情况,为鼓励中标项目使用国产机电产品,总局意见,可由东电集团公司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后,凭其与东电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标证明通知书》等有关凭证,作为受托方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由你局在核实无误、且不再为东电集团公司办理退税的基础上,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证明”中注明“国际招标项目中代理中标,受托方不再办理退税”字样。东电公司可凭“代理出口证明”等有关退税凭证,经你局严格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免)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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