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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报金(fee for delayed declaration )是怎么计证的?

作者:好贸易网 来源:todaytex.com 发布时间:2005-11-24 10:52:27

(1)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海关将依法征收一定数额的滞报金。

(2)滞报金的起征日期

海运、空运、陆运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日开始;邮运进口货物自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第15日开始;转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日开始以及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5日开始。如第15日为星期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计算。

(3)计算

滞报金按日征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滞报金的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05%,滞报金的起征点为10元。滞报金以元计收,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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