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许可证局、外贸司及电子商务中心与海关总署达成共识,自2005年7月20日起在全国发证机构和各海关全面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制度。届时临时许可证书面证书内容与临时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海关在核对临时许可证书面证书内容与临时许可证电子数据一致无误后,办理有关出关验放手续。据了解,商务部18日公布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该《规范》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根据《规范》,经营者需办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确保纺织品出口渠道的畅通,这些证件包括输
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
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规范》规定,经营者应以书面方式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请输
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同时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务部批件下发给经营者的许可数量文件、《输
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和有效的纺织品出口合同,委托发证机构打证的经营者须提供与申请内容相符的证书样本,自行打证的经营者提供自行打印的输
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及存有相应数据的计算机软盘。首次申请的经营者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加盖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审批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此外,一套输
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
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可以对应多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应一次性申办并领取与输
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相对应的全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输
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经营者名称、总数量、总金额等关键项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发证机构不得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来源:国际商报 李高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