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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物品进出境报关(Customs declaration)

作者:好贸易商务网 来源:www.todaytex.com 发布时间:6-8 10:03:38

一、申报。外国企业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物品进(出)口报关,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进口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须向入境地海关交验下列单证:(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2)经主管海关批准进口而批注的《进口办公用品申请表》。此表由外国企业驻华机构按海关提供的表式填制,在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申报进口前,须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批注核准 。

(二)常驻人员在取得长期居留证前,入境携带的自用物品,海关按对短期入境旅客的规定办理。在取得长期居留证后,可持下列单证先向主管海关办理书面申请:(1)居留证件;(2)身份证;(3)入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4)《进口自用物品申请表》。经主管海关审核,予以批注核准。自用物品进口时,重新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并交验其他必要的报关单证,连同经主管海关为批准进口而批注的《进口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并向入境地海关申报。(三)对于常驻人员因故短期进出境所携带进、出口的物品,常驻人员在出境时,须在自行填制的行李申请表上注明需要复带入境的物品,入境时按复带入境查验进口。 二、海关查验放行。海关对常驻人员申请自用物品进、出境时交验的各项单证及物品查验后,予以征税或免税放行。

〖说明〗(1)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从常驻人员进口的办公用品和自用物品只限自用。如要出售,须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只准售予当地指定的外货收购部门,并按章补税。(2)常驻人员提出进口自用物品的,申请只限一次。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可准予免税进口。其中海关重点管理物品(如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应与本人首次入境时携带进口和分离运输进口的重点管理物品合并计算,在规定限量内,海关准予免税进口。超出免税范围的物品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批准,也可准予免税进口。 (3)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自用物品,应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进。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必须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海关规定的期限为:进口货物应由收货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天内办理报关,逾期由海关征收滞报金;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的外,应由发货人在装货离境的24小时前办理报关。海关对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除了在进出境环节监管外,还要进行后续管理。属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 押、转让或更换标记。违者,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准许进出境的货物,除国务院及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凡列入征税范围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信息来源:神州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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