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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关货物通关(Clearance through Customs)的规定

作者:好贸易商务网 来源:www.todaytex.com 发布时间:3-3 7:07:38

一、业务概述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为进一步提高口岸的通关效率,加快通关速度,海关实施"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新通关模式,即运输公司及其代理在运输工具进港前,向海关及时传输准确、完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舱单数据,包括空运分运单和海运分拨舱单。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海关得到空运运单或海运舱单数据后即可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在到货后即可办理实货放行手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进出口货物只有在符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管理规定、所提供的许可证件齐全有效、经海关检查情况正常,并履行纳税义务后方得以放行。注意:加工贸易、保税仓储等项下的保税货物、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和物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挪作他用。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注册登记编码(又称经营单位代码)后,可以自行或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物品,可向海关申请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又称经营单位代码)。取得登记编码后,可以持批准文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报关手续。注意:无论企业是自行还是委托报关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都必须由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员办理。二、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三、办事程序第1步: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录入电子报关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第2步:海关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参数对电子报关数据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电子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现场大屏幕显示器或计算机网络等通讯手段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1)符合计算机自动审核条件的,计算机自动完成审征环节的全部作业,向现场海关下达作业指令,同时向申报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2)需人工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将按设定的派单条件,将报关单数据派入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相应的人工审单岗位,同时向申报人员发出"等待处理"的回执或通知。(3)对因申报不规范而不能通过计算机综合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自动退单,向申报人发出回执或通知,并在回执或通知中注明退单原因。第3步: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对需人工审单的报关单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1)审核通过:如报关单数据经审核符合海关审征作业要求,即预审核通过,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向业务现场海关发送有关指令和数据,同时向申报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2)人工退单:对明显不符合海关统计、征税、监管等有关业务要求且又不构成伪报瞒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予以退单处理,并向申报人发出注明退单原因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应根据有关退单原因,作出修改后,重新申报。(3)挂起:在审核过程中,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申报人或有关部门联系,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可采用报关单挂起的措施,并向申报人发出"与海关联系"或"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在收到"与海关联系"的通知或回执时应根据通知或回执中的联系电话,及时与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或按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在收到"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时,则静待进一步的审核通知。

四、办事对象的义务: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或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2、需交验以下材料:(1)报关员证;(2)代理报关委托书;(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4)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6)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应向海关递交,海关凭以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被动出口配额证、检验检疫入(出)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文物出口许可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等;(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3、须履行的义务:(1)如实申报;(2)缴纳税款和其他应缴费、金;(3)接受海关检查,配合海关查验。五、办事机构的义务1、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经审核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向现场海关发送指令,并向申报人发送"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退单、"与海关联系"等信息;2、现场海关根据单单、单机审核结果和有关指令,进行查验、征收税费、放行、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等相应操作。六、办事时限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自收到电子报关数据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发送审结、退单等信息。现场海关对查验和化验货物,在查验和化验完毕后,情况正常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理放行手续。所有货物在货主或报关企业付清税费后,海关及时办结放行手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自海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日内签发。注意:以上时限规定,应排除以下特殊情况所占用时间:(1)计算机运行故障;(2)进出口货物存在走私违规嫌疑,海关进行调查;(3)其它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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