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与投标的特点和如何处罚招投标违规行为
(一)招标与投标的特点
招标与投标同进出口贸易的一般做法不同,采用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不必经过交易磋商,也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而是由各投票人应邀同时采取一次递价的办法,而投票人能否中标,主要取决于投标时的递价是否有竞争力,因此,采用这种方式,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而招标人则处于较主动地位。
招标与投标业务是一种竞卖方式,一般来说,卖方竞争对于买方是利的,使他对于供纲来源或有较多的比较和选择,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买方还可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购进所城需物资,这也是招标投标方式在大宗物资的采购中广泛运用的原因之一。
(二)如何处罚招投标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