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要求改变危险货物包装的处理方法和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管理办法
(一)托运人要求改变危险货物包装的处理方法
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时,应填写包装改进申请表,并应首先向发站提出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包装方法及包装检测部门的包装试验合格证明.
发站认为改进的包装方法符合运输要求时,报铁路分局审查,并通过铁路局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区段内组织试运。跨局试运的应通知有关铁路局、分局和车站。
试运时,托运人应在运单“包装”拦内注明“试运包装”字样。试运时间至少一年以上。试运结束时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铁路局对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对试运结果的意见报铁道部。铁道部可根据试运结果确定全路运输条件。
(二)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管理办法
铁路货物运输包装是保证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提高运输质量的重要基础。托运人与承运人应密切配合,积极改进运输包装,不断提高运输包装质量,共同做好货物运输包装工作。
“铁路货物运输包装”是指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条件要求的货物包装。
经铁路运输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距离、气候以及堆码、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见附件)要求的运输包装(另有规定者除外)。
《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中没有统一规定包装要求的或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的,必须经铁道部运输局或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认定的运输包装检测部门鉴定,认为符合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要求后,由托运人向承运车站提出包装试运申请(格式一)和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二),并与车站商定条件、签订试运协议(格式三)后组织试运。试运协议车站应抄送主管铁路分局(包括铁路总公司,下同)备案。
易污、易碎、笨重货物运输包装的试运,试运范围在铁路局管内的,必须报请主管铁路分局批准,抄送主管铁路局备案,试运范围跨局时,必须报请主管铁路局批准,抄送铁道部备案。
托运人采用试运包装托运货物时,须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试运包装”字样。
包装试运期限为一年。包装试运结束时,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铁路局对试运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铁道部,铁道部据此确定运输包装条件。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在托运前修整完好,将旧的标记、标志清除干净,确保符合《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要求。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使用旧包装,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字样。
承运人在承运时,应检查:
1、旧的标记、标志是否清除干净;
2、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该注明的字样是否已注明;
3、托运人采用的包装类型是否符合《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中的《零担货物品名运输包装表》的规定;
4、包装外观质量是否良好。
以上检查不合格者,承运人应拒绝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