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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货物的通关(Clearance through Customs)制度

作者:世界买家网 微信:QQ:1407106692 来源:todaytex.com 发布时间:1-4 10:58:51

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通关制度


(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含义、特征及认定依据1.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含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或免税放行之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2.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特征:


(1)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即买卖双方在执行交易合同中,我方根据货物损害的事实状态向对方请求偿付,而由对方进行的赔偿。


对于违反进口管理规定而索赔进口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办理。


(2)已经海关放行:


即被抵偿进口的货物已办理了进口手续;并已按规定交纳了关税或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经海关放行之后,发现损害而索赔进口的。


(3)仅抵偿直接损失部分:


根据国际惯例,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抵偿一般只限于在成交商品所发生的直接损失方面(即残损、短少、品质不良等)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方面(如对迟交货物罚款等)。对于所发生的间接损失(如因设备问题所发生的延误投产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包括在抵偿的范围内。


(4)抵偿邢式:


常见的抵偿进口形式有:a.补缺,即补足短少部分;b.更换错发货物,即退运错发货物,换进应发货物;c.更换品质不良货物,即退运品质不良货物,换进口质量合格的货物;d.贬值,即因品质不良而削价补偿;e.补偿备价,即对残损的补偿,由我方自行修理;f.修理,即因残损,原货退运境外修理后再进口。


3.认定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资料依据: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确认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涉及货物性质的有关鉴别材料、凭据必须齐全。主要有以下几种:(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即被抵偿货物进口时向海关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它是鉴别是否为抵偿进口货物的主要依据,是反映被抵偿货物进口情况的原始资料。


(2)商检证明或买卖双方会签的记录:


商检证明书是由商检机构应收、用货单位检验申请,在复验后出具的证明材料;双方会签记录是货物放行进口后,经境外来人与我方共同开箱检验或在指导安装,负责调试时发现问题,而由双方现场代表会签的记录。这两种凭证是鉴别抵偿进口商品原因的必备条件。


(3)买卖双方签订的抵偿协议:


抵偿协议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偿还请求,卖方接受以相当价值货物赔偿或补偿的书面协议。


以上3种资料凭证,它们之间是互相联系相互依存的,海关在认定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性质时原则上必须同时收取3种资料进行审查。


(二)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界限1.征免税规定:(1)如原进口货物短少,其短少部分已经征税或者原进口货物因质量原因已退运境外或已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2)如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境外,又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则应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a.对于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如因残损或品质不良,需进口同类货物来更换,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b.对于因残损或品质不良,境外同意削价并补偿部分机器、仪器及其他货物,只要所补偿进口的货物与原货品名、规格相同,价格也不超过削价金额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c.对于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和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但其留在国内的原货应视其残损程度估价纳税。


(三)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通关规则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收货人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贸易性质栏内填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并附上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证和商检证书或与境外发货人签订的索赔协议书。对原货已退运境外的,还应附有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不向海关报明,或虽报明但所附单证不齐,不足以证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如与原进口的货物在品名、数量、价值及贸易性质等方面完全一致,可以在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的条件下免予另办许可证。但如原货不退运出口的,则应补办许可二、进口误卸或溢卸、放弃吸超期未报货物的海关处理制度(一)误卸或溢卸货物的处理规则1.溢卸、误卸货物的含义:进口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进口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2.误卸、溢卸货物的处理:


进口误卸、溢卸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二)放弃货物的处理规则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除符合国家规定,并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退运出境;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支付。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


(三)超期未报货物的处理规则


1.超期未报货物的含义:


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超期未报的处理:


超过14日内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2)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a.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b.进口关税;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d.滞报金。


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扣除上述b项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变卖所得价款-变卖费用-运储费用--------------------------------完税=1关税率增值税率关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实行从价、复合或者其他方式计征税款的货物,按照有关征税的规定计算和扣除税款。


进口超期未报货物如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按照规定扣除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申请人申请发还余款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不能提交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按“无证进口”的规定处理。


3.其他未报货物的处理:


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比照超期未报货物处理。


上述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三、退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制度


(一)退运进出口货物的定义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二)退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1.遇运进口通关手续: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2.退运出口通关手续:


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时,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四、出口退关货物的通关制度


出口退关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被海关放行后,因故未能装上出境运输工具,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出口的行为。


对于出口退关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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