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区分这三者的概念)
(一)过境货物
1、概述
(1)含义: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我国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国外。
(2)范围
①与我国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货物
②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货物,按照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③未签有上述协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禁止过境的货物(4类货物)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等毒品
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管理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向海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②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必要时对过境货物及其装置进行加封。
③运输部门及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4条,参见教材P172)
2、报关程序
(1)进出口报关
①进境报关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其它单证(运单、装箱单),办理过境手续。
B进境地海关审核查验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提运单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C将上述单证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②出境报关
过境货物出境的时,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B、出境地海关:审核,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2)过境期限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特殊原因延长3个月。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
(3)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①需卸货储存时,应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按指定的路线运输
③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
(二)转运货物
1、概述
(1)含义: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运往国外。
(2)范围
①持有转运或联运提单的;
②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③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卸货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④误卸下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营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⑤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
(3)管理
①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②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其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③海关对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2、报关程序
(1)装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启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
(2)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三)通运货物
1、含义: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运载进境,并由原运载工具运载出境。
2、报关程序:
(1)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飞机“进口载货舱单”申报。
(2)海关接受申报,在货物进境和离境时核查,监管货物实际离境。
★比较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
相同点:启运地和目的地都在境外
不同点:
二、进出境快件
(一)概述
1、含义
指进出境快件营运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的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备案登记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2、分类
(1)文件类快件:根据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及资料
(2)个人物品类:法律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
(3)货物类:除前两类货物以外的进出境快件
(二)报关程序
1、申报
(1)申报时间:海关正常办公时间。
(2)申报方式:采用纸质文件方式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3)申报的时间:进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4)申报单证
①文件类:填写“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②个人物品类:填写“个人物品报关单”、分运单、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
③进境的货物类快件报关: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和海关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KJ2报关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应税货样广告应提交“KJ3报关单”、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其他进出境货物类快件,一律按进口货物相应的报关程序提交申报单证
④出境的货物类快件报关:对货样、广告品应提交KJ2报关单。其他出境的货物快件,一律按出口货物相应的报关程序提交申报单证。
2、查验
三、货样、广告品
(一)概述
1、含义
2、分类:分为货样广告品A,货样广告品B
(二)报关程序
1、证件管理
(1)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
①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进口属于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凭经营权向海关申报。
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进口数量合理且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凭司局级以上单位证明向海关申报。数量不合理或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证件向海关申报。
(2)属于许可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凭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
(3)进口货样、广告品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和一般商品,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旧机电产品除外)。
(4)出口货样每批次货值人民币3万以下免领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试验用样品不能免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5)出口到欧盟、美国以外的国家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或者以下情况可以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①每批数量不超过50件的出口样品
②出口美国,属美国进口商自用的非零售以及做了适当标注的金额少于800美元的样品。
(6)列入《法检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申报。
2、税收管理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及以下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四、租赁货物
(一) 概念
1、含义
租赁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即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租赁货物租给使用人(承租人),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享有对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2、范围
国际租赁大体有两种:一种是金融租赁,另一种是经营租赁。
金融租赁带有融资性质,采用这种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一般是不复运出境的,租赁期满,出租人会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转让给承租人,租金是分期支付,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大于货价。
经营租赁进口的货物一般都是暂时性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小于货价。
(二)报关程序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税费后放行。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有关的税费,放行,对于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货物,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
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2、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租金小于货价,所以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