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的单证: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 (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