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条件交货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但如何确定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则涉及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在国际贸易中,关于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常有以下3种规定方法:
(一)以装船的品质数量为准(ShippedQualityandQuantityasFinal)这就是通常所谓的离岸品质、离岸数量。按此规定,货物在装运前由装运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品质数量检验证书(CeritficateofQualityandQuantity),该证书将作为决定该批交货品质和数量的最后依据,买方一般无权对交货的品质和数量提出异议。
(二)以到岸品质和数量为准(LandedQualityandQuantityasFinal)即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后由目的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和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交货的品质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在这样规定的情况下,如证明品质和数量不符合同规定确属卖方责任,则卖方应负赔偿之责。
(三)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验权。按照这样的规定,货物必须在装运前由装运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
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时提交的单据之一。而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复验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并证明这种不符是在卖方交货时(即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时)就已存在,买方可以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以上各种规定中,以此第三种最为常用,这种规定方法同时承认买卖双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
(四)另外几种规定方法。
1.以出厂品质为准(Manufacture’sQualityasFinal),即以货物经过厂商自行检验通过的品质为基准。这种规定方法对制造厂有最为有利,所以除少数特殊货物外,买方一般不愿采用这一规定。
2.以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检验为准。当买方的营业所所在地点和货物的发售地点在进口国家的内陆时,按照习惯的作法,在事先通知卖方的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延伸到货物的最后目的地。
3.买方指派代表到生产厂和发货地监督生产和装货,以买方代表认可的质量和数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