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交往中,主观争议或纠纷是难免的,国际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是如何采取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确保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种争议,一般有三种方式:和解或调解、仲裁与司法诉讼,其中仲裁应用普遍。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与和解调解、司法诉讼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①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决定;②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③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仲裁裁决的强制性;④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
(二)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条约或合同时,在该条约或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其可能发出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条款订立于争议发生之前,是一种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仲裁协议;一是仲裁协议书,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协议。仲裁协议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使得当事人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从而仲裁庭或仲裁员取得管辖权。
仲裁协议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完整,一般来讲,仲裁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①仲裁地点,这是一个关键内容,关系到仲裁程序与准据法的选择;②仲裁机构;③仲裁程序规则,一般来讲,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也有的国家允许当事人的任意选择;④仲裁裁决的效力,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能否向法院上诉等,这些都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确。
(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如下阶段:①仲裁的申请和受理;②仲裁庭的组成。临时仲裁机构可直接作为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内部则设有仲裁庭组织。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或由有关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或依职权指定的仲裁员组成;③仲裁审理,分为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④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拒不执行仲裁裁决,便发生仲裁执行问题。这包含两种情况:对本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前者手续较为简单;而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就较为复杂,因为这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涉及两国间的利害关系,故各国对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都规定了一些限制,存在许多分歧。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有三个:①1923年缔结的〈〈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②1927年缔结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③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了纽约公约,但有两项保留,一是仅适用二缔约国间作出的裁决,二是只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