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有关进出口公司:
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是涉及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品,美国、加拿大及
欧盟等国家已陆续对该类产品强制性地执行国际安全质量标准。我国是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和出口大国,近年来,我出口该类商品因质量不符合国际标准被进口国查禁、销毁、退货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在出口运输过程中爆炸及烧伤儿童的安全质量事故,直接影响了我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
为提高我国该类出口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将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列入法定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具体商品HS编码名称见附件),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二、该类商品出口检验时其安全性能项目必须符合《出口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SN/T0761--1999)要求。
三、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报验、检验及监督管理、出具证书等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
通关单》验放。
附件: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法定检验目录
HS编码
商品名称
96131000
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
96132000
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
96133000
台式打火机
96138000
其它类型打火机(包括点火枪)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