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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加入欧盟后的海关管理
  来源:商务部网站   上传时间:12-28 
一、政策法规 
自2004年加入欧盟后,捷克海关的职能范围等也发生了一些相应的变化.目前,捷克海关对关税的监管在欧盟单一关税区内进行,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商品进出口被视为欧盟内部的贸易流通,而对于来自非欧盟国家的货物则根据欧盟海关税法统一征收关税。有关法律依据是欧盟海关关税法:即《欧盟关税法(the Customs Code)》 (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2913/92)和《欧盟关税法实施细则(the Code's implementing provisions)》(Commission Regulation (EEC) No 2454/93),以及the Community System for Customs Duty Exemption(Council Regulation No.918/83),Customs and Statistical Nomenclature and the Common Customs Tarrif(Council Regulation No.2658/87), (法律文本详见: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customs/procedural_aspects/general/community_code/index_en.htm)。有关欧盟进口货物的详细税率查询见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tarhome_en.htm 。 
此外,6月25日召开的欧盟部长会议就新的欧盟统一关税法典达成一致意见,即the Modernised Community Customs Code (MCCC)。该项法律将进一步简化关税立法并统一欧盟各成员国的海关程序及手续。预计新法典将于获得批准生效。 
二、税收管理 
加入欧盟后,商品在欧盟内部各成员国之间流动不征收关税。但是,商品增值税仍然在欧盟有关原则指导下,由各成员国依照本国税法单独实施,并成为各国政府财政的一项收入来源。捷克国内的增值税税率目前一般为19%,食品和医药等部分商品则为5%。对于居住地在两个不同欧盟成员国的居民,双方的买卖货物时,其增值税的征收规定为:仅由商品的买方将按照其居住国的增值税率缴纳一次增值税,同时买卖双方必须出示有关货物交易单据、财务证明及其它文件,以便于税务部门核查与征税。 
对于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货物,进口商可以选择在进入欧盟的第一个进口地海关进行清关,也可以选择到进口目的国海关进行清关。自欧盟出口货物的程序也一样,但是,货物必须经过欧盟边境国的海关离开欧盟关税区(例如,货物须经拉脱维亚海关离境,然后出口至俄罗斯)。 
另外,捷克海关还负责实施有关欧盟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对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征收监管以及对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监管等其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