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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贸易管理体制和政策
  来源:商务部网站   上传时间:12-28  
一、外贸管理体制 
自1990年起,波兰对外贸易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垄断性外贸经营的管理体制。根据波兰法律规定,所有经济实体享有经营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权力。波兰成为欧盟联系国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其外贸管理体制逐步与欧盟外贸政策一致,进出口贸易主要通过关税、汇率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 
波兰有关贸易的主要法律有《商品和服务对外贸易管理法》、《海关法》、《防止商品过量进入波兰关境法》、《防止某些纺织品和服装过量进入波兰关境法》、《反倾销法》和《外汇法》等。 
二、贸易管理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职能 
波兰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是主管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政府部门。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是于2003年1月由原经济部、原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合并而成立的,是波负责制定经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政策的重要经济部门,其部长目前由副总理兼任。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职能管辖范围较为广泛,除社会劳动保障等领域外,负责制定并具体实施贸易政策,制定贸易法律法规,组织与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多双边经贸合作,负责贸易促进、投资促进、推动扩大出口,实施反倾销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国内市场免遭进口产品冲击,对部分进出口商品进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涉及农产品贸易的有关事务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负责。 
波兰商会是波全国范围内的商业自律组织,其职能包括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对企业进行协调和指导;举办和参加各类大型国际展览和经贸研讨会;出具货物原产地证明;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定期举办各类专题的商务培训班;下设仲裁法庭负责解决贸易纠纷。 
三、海关管理制度 
波兰海关管理体制逐步与欧盟接轨,波兰入盟后,波兰海关将成为欧盟海关的一部分,实行欧盟统一海关政策和关税制度。 
从1996年7月1日起,根据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惯例,波兰海关使用联合海关程序,即只须一个报关单即可完成与周边21个国家的货物周转,加快了清关速度。 
波兰海关接受的报关文件是“单一管理单据”(SAD)。 
四、贸易壁垒 
(一)关税措施 
波兰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海关法》,波兰每年公布新的海关税则表,作为海关法的附属文件,在税则表中分别列出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和减让关税四种不同的税率。 
自主关税:主要适用于非世贸组织成员国、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及不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 
协定关税:主要实用于世贸组织成员国。波兰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在未进行新的多边谈判的情况下,不得提高关税。 
优惠关税: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该税率比协定关税税率低。 
减让关税:适用于与波兰签署贸易协定的国家,主要适用于欧盟国家、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中东欧自由贸易区国家。 
零关税:在限定时间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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