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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贸易政策
  来源:商务部网站   上传时间:2009-1-2 
冰岛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除少数商品如烟、酒等仍由国家专卖外,其他商品均放开经营。只要登记注册,照章纳税,人人都可以经营外贸。目前经营出口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大的私营企业,中小商人一般只经营进口。自1970年冰岛成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以来,在联盟市场内部对制成品(包括名和渔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壁垒,实行自由流通。 
1972年,冰岛与欧共体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取消大部分工业产品关税。1992年5月,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与欧盟就有关成立欧洲经济区达成协议,并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冰岛与其他EFTA成员国一样在欧盟成员国内享有资金、人员、货物和服务自由流动。 
根据海关关税手册的规定,货物清关应分为进口申报或出口申报。从冰岛出口货物通常是免税的,1990年冰岛政府颁布法令,废除有关出口收费的规定,对出口货物既不征税也不缴纳出口费。在所有进口货物关税表后面都标有大写的A和E,A表示从欧洲经济区协定以外的国家进口货物的关税率;E表示从欧洲经济计划区协定国家内进口货物的关税率或无关税。 
由于冰岛经济单一,本国生产的产品有限,对进口商品限制不多。但也有少数几类商品实行配额进口,如乳制品、肉类。尽管冰岛生产的乳制品和肉类可以自给自足,但因为冰岛是欧洲经济区成员,对上述两类产品也象征性发放许可,允许少量进口。对蔬菜采取季节性配额进口。水产品禁止进口。冰岛对烟酒执行国家专营,发放许可,配额进口。烟酒可能要放开经营,但有关措施尚未出台。为了保护刚兴起的弱小的民族工业,如电子工业等,凡是在冰岛有生产的产品,就采取保护措施。 
1991年冰岛政府实施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是,允许非本国居民在冰岛直接投资于贸易企业。除一些特殊产业外,在冰岛直接投资通常不需要特别许可,只有在涉及国家利益的敏感产业,如捕鱼、渔业加工和航空领域才实行限制。 
这些限制有:
1.禁止非本国居民直接投资捕鱼和渔业加工,但允许间接投资,最高限额为企业总投资的33%。
2.根据欧洲经济区协定,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居民投资航空公司允许占不超过49%的股份。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赴冰直接投资,冰岛政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以下优惠条件:
1.对投资企业征收较低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税。 
2.与许多国家签订互免双重征税协定。 
3.简化管理程序,特设冰岛投资局,所有有关投资事宜均可在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