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芬兰开展经营的有关法规
来源:商务部网站 上传时间:2009-1-2
公司注册程序及手续
芬兰实行自由企业制度。欧洲经济区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芬自由建立企业开展经营,欧洲经济区以外的投资者经向贸易工业部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在芬建立企业。 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国籍、居住地、通信地址、公司性质以及其他有关细节。表后附有关文件,如申请人的护照复印件、合资协议等。 此外,外资企业在芬开展经营还需以下单证:
1.食品卫生许可:凡从事食品的生产、储存、销售、服务等活动均需由当地卫生机构(如市卫生局或环境中心)出具卫生许可。 2.增值税登记:凡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向当地县或市税务局申报登记。 3.正式雇员注册单: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定期领取工资的正式雇员的注册单,并有责任保留为期12个月的工资帐目。 4.税务帐目:企业应设税务帐目,以向税务机关明确其纳税总额。 5.开业通知:如果企业雇佣10人以上并将连续运营超过1个月,则须在开业前通知职业安全检查署的劳动保护办公室。 6.建筑预通知:建筑物的兴建、整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均须事先通知劳动保护办公室。 7.法定退休、保险金投保:芬兰企业家保险法规定,所有18至64岁的企业家或独立职业者均须投保法定退休金保险。企业雇主还须为其职工投保退休保险和事故保险。
公司应缴纳的税收 主要是所得税和增值税,此外还有消费税、财产税、印花税、公路交通税等。
在芬兰,凡从事商业活动获得的利润均需缴纳所得税。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8%。芬兰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22%,但对部分商品与销售适用17%、12%与6%的优惠税率。增值税为主动缴纳税种,纳税企业应每月向省税务所或地方税务机关主动递交增值税申报单,申报税款。该申报单须在次月15日前寄至省税务所。即使企业月内未纳税或无应缴税的营业行为,也必须递交增值税报税单。企业如停业或基本情况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申办签证、工作许可等手续 芬兰法律规定,外国人进入芬兰需办理入境签证;在芬停留超过3个月者需办理居住证。在芬停留不超过3个月但欲在芬工作者需申请居住证和工作许可。
芬兰签证分4种:1次入境签证、多次入境签证、过境签证和复入境签证。持1次入境签证者在芬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可持此签证在北欧诸国旅行,但离开北欧国家后不得凭原签证再进入芬兰。多次入境签证是针对因工作原因需要多次进出芬兰的人签发的,持此证者每次在芬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过境签证的允许停留期限最长为5天,可按要求办成多次过境。1次入境签证持有人在签证有效期内由于某种原因不得不再次入境时需办理复入境签证;复入境签证不得用于延长1次入境签证的有效期,由地方警察局签发。
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护照的有效期。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16岁以下的子女皆可享用该签证与持证人一同进入芬兰。
在某些情况下可为团组签发团体签证,但该团组必须有1名负责人。
签证和居住证必须在进入芬兰以前向芬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表应注明访芬目的及其他细节。填写虚假或其他可能影响决定的内容可能导致拒签;即使签证已经签发,也可因内容不实而被取消。
外国人可向当地警察局申请办理签证延期,但一般只有例外情况才可能获得批准。
商标与专利注册管理 芬保护工业产权的主要法律为专利法、商标法和设计法。芬兰为社会专利大会(CPC)成员,产品可享受专利、商标、设计与实用造型等保护。芬兰的专利有效期为20年,商标有效期10年并可申请延期,设计注册有效期5年,可延期2次,实用造型注册有效期4年,可延期1次。
芬兰国家专利注册局成立于1942年,归贸易工业部管辖。